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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3-09

关于印发《淮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淮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我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淮安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淮办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体系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收入来源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共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备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园区)是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日常管理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和建设应紧贴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淮注册运营。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2.基础条件具备。有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3.功能定位准确。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可兼具创业投资和创业孵化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的方式予以转化。

4.体制机制规范到位。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自身良好运转和长期发展的能力,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5.主攻方向明确。针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和特色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主攻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七条  备案程序。

1.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机构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验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2.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备案机构名单。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获批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的按照《关于淮安市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政发〔2017〕8号)相关内容进行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股,政府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多方参与的股权结构,政府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十条  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市、县(区)政府共同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经备案后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成立市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企业评价入库和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支持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我市企业向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各类急缺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淮上英才”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育成力度。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扶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职务发明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不低于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第四章  管理和评价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与市政府签约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政府前期引进的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中各类研究院、研发中心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技术转移类机构根据《淮安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淮科〔2019〕105号)文件精神进行奖补,不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各县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优秀等次控制在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5%;良好等次控制在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研发机构获得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不高于4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合格等次,按考核年度研发机构自用物理空间实际发生的物业水电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且不高于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备案,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对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考核并拨付经费,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绩效奖补和物业水电补助等经费纳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经费使用按照《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9〕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安市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淮政办发〔2015〕131号)不再执行。

 

 

附件:

淮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分值

1

体制机制

(15分)

建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10

2

人才集聚、收益分配、绩效奖励、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5

3

研发条件

(15分)

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

%

5

4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5

5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万元

5

6

创新活动

(20分)

承担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

万元

5

7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名/个

5

8

建成市级以上创新载体

5

9

授权专利、品种等

5

10

成果转化

(35分)

创办孵化科技企业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5

11

孵化企业年销售额

万元

10

12

技术合同(四技合同)到账金额

万元

10

13

服务淮安企业横向服务收入

万元

10

14

社会效益

(15分)

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

10

15

年服务企业数量

5

备注: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