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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2020-03-10

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苏淮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6号)要求,结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入库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淮安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并同时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地方推荐。各县(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审核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 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四)材料报送

各县(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报送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同时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于6月1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企业向县(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县(区)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二、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省科技厅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各县(区)科技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要认真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于2月15日前报市科技局。同时,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在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时,对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入库企业和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是否发生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行为再次确认,如有需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的,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再次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随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一并报送。

三、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2018、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填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并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主动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8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上报市科技局。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根据省、市、县(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奖励标准及时将2019年度培育资金足额下达或补足到位。同时,按要求及时下达2020年入库企业的入库培育奖励和2019年首次认定高企的入库企业的认定培育奖励。省厅将对在8月31日前地方培育资金仍未下达或补足到位的地区,调整省培育资金分配方案,对涉及的企业省级不予奖励,并在安排2020年度省培育资金时,对该地区的资金指标予以核减。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连同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于8月10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处。对存在地方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地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以上材料均须提供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本地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二)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等工作时,要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方式:邵玉刚  孙洲  0517-83666364

电子邮箱:hakjjgxc@126.com

附件:

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1. 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1. 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2.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1.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1.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